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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弄虚作假典型 ST红太阳子公司

来源:环境化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9-0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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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公司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生态

  该公司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是集研发、制造、国内外市场为一体的利用高新科技建设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集大型化、成套化、上下游一体化的生产新型“三药”(医药、农药、兽药)及“三药”中间体的环保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厂址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芳烃南路168号,占地26.5公顷,总投资.18万元人民币,员工350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12名。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陆续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公司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经查,公司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日前公布的《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显示,2022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分别为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ST红太阳”,)全资子公司。ST红太阳年报显示,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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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显示,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文章来源:《环境化学》 网址: http://www.hjhxzz.cn/zonghexinwen/2022/0901/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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